仲裁的案例
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将另一方加入與其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中是否涉及對仲裁協議的違反?Louis Dreyfus Commodities Kenya Limited v Bolster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 [2010] EWHC The “Giorgis Carras”
賣方(托運人)租用Giorgis Carras号船運送5000噸供食用的南非白玉米至墨西哥。當貨物在墨西哥卸載的時候,收貨人向承運人書面提出上述白玉米已不适合食用。承運人稱,檢驗報告顯示,在賣方托運的貨物中存在着很多被細菌污染的棕色谷粒,因此,可得出貨損是發生在貨物裝船前。其對貨物損害不負有責任,該争議應爲買賣雙方之間關于産品質量的争議。
收貨人随即在墨西哥法院對承運人提起了訴訟,稱,由于該批貨物遭到棕色細菌的損害已不再适合食用,但是收貨人亦不确定損害是在何處發生以及誰應該對該損害承擔責任。承運10
人向墨西哥法院提出其不應對貨物裝船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并向墨西哥法院申請将賣方加入到訴訟程序中。賣方向英國法院提出,在承運人簽發的提單中并入了倫敦仲裁條款,因此,賣方與承運人之間存在着仲裁協議。承運人要求賣方參加到訴訟中的行爲構成了對仲裁協議的違反。
法院認爲,承運人尋求将賣方加入墨西哥訴訟程序的目的是爲了保證與貨物裝船前質量有關的信息和文件能夠由賣方出示給法庭,是爲了更好的解決承運人與收貨人之間的糾紛。盡管墨西哥的訴訟程序與英國法下訴訟程序的做法不盡相同,但承運人并沒有要求墨西哥法院解決承運人與賣方之間的糾紛。因此,不構成對提單仲裁條款的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