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有關仲裁的案例
如何界定當事人是否參與了仲裁程序?-對英國仲裁法第72條的理解Broda Agro Trade (Cyprus) Ltd v Alfred C Toepfer International GmbH [2010] EWCA Civ 1100
2007年10月31日,申請人(Toepfer)在GAFTA(谷物與飼料貿易協會)對被申請人(Broda)提起了仲裁,稱雙方于2001年2月簽訂并于2007年7月修改了合同,由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供應面粉。被申請人應對上述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2008年1月31日,被申請人向GAFTA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稱雙方之間不存在合同,因此仲裁庭對該案并沒有管轄權。2008年2月15日,GAFTA書面通知雙方,仲裁庭将單獨就管轄權問題作出決定。2008年6月7日,仲裁庭作出了有管轄權的決定。2008年9月3日,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提出的有關貨物的損害賠償責任提出了抗辯。之後,被申請人繼續向仲裁庭重申其認爲雙方之間不存在合同及仲裁庭對本案無管轄權的觀點。2009年7月31日,仲裁庭就本案作出了裁決。
被申請人上訴至英國法院,要求法院确認仲裁庭對本案無管轄權。被申請人稱,根據英國仲裁法72條的規定,如果被指稱爲仲裁程序的一方當事人并未參與仲裁程序,則其可以通過法院程序要求确認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在英國法中,并未有過與仲裁法第72條相關的判例。9
但法院認爲,仲裁法72條規定得很明确,需爲“當事人未參與仲裁程序”,無論是針對管轄權提出異議還是參與到實體答辯中均應視爲參與到了仲裁程序中。因此,被申請人隻能根據英國仲裁法第67條向法院提出,因仲裁庭無實體管轄權, 要求法院裁定仲裁庭就實體方面作出的裁決全部或部分無效。由于被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内,根據仲裁法第67條提起上訴,法院駁回了被申請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