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及貨物檢驗
檢驗集裝箱貨物、集裝箱檢驗、檢驗損壞的貨物和集裝箱、檢驗航空貨物、檢驗冷凍貨物、散裝貨物裝卸檢查、食用油和燃料油產品檢查。
本頁載列恆德公証行有限公司(HENCH PUBLIC MARINE & CARGO SURVEY (HK) LTD.)所有公證檢驗服務適用的標準條款和條件,內容涵蓋責任限制、不可抗力、第三方索賠彌償、人身傷亡索賠、條款變更及適用法律。委託本行進行集裝箱貨物檢驗、貨損檢驗、裝運前檢驗或其他專業服務前,請細閱以下條款。
本標準條款和條件適用於恆德公証行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承擔並執行的所有服務(下稱「服務」),以及委託服務的客戶(下稱「客戶」)。適用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本行網站列出的 19 項專業服務:
檢驗集裝箱貨物、集裝箱檢驗、檢驗損壞的貨物和集裝箱、檢驗航空貨物、檢驗冷凍貨物、散裝貨物裝卸檢查、食用油和燃料油產品檢查。
船舶出租/退租檢驗、重型貨物起卸監察、貨物加固及計算、多方面的調查服務、監督銷毀和貨物處置、裝修建造工程及漏水意外索償公証檢驗、神秘顧客服務。
所有服務(“服務”)均由HENCH PUBLIC MARINE & CARGO SURVEY(HK)LTD. 承擔並執行。('公司')客戶('客戶')受以下條件限制。
受以下(ii)的約束,即公司,其高級職員,員工,代理商和分包商對由於任何不充分,疏忽表現或未能履行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的全部責任,服務不得超過相當於此項服務應付費用的兩倍的金額。
公司,其高級職員,員工,代理商和分包商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未能充分履行或完全由於不可抗力導致此類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行為,民間騷亂,工業糾紛,風暴,颱風,洪水,戰爭或戰爭的威脅。
如果協力廠商就執行或未執行服務向公司,其高級職員,員工,代理商和分包商提出索賠,客戶應對公司進行賠償並使其免受損害。如果任何此類索賠超出公司在本協議第(i)段中接受的最大賠償責任。
本條款中包含的任何責任限制不適用於任何針對個人傷害或死亡的索賠或部分索賠。
該等條件僅可由本公司董事根據本公司董事會的適當辭職進行更改,豁免或覆蓋。
這些條件應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與此有關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決定。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條款和條件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如有任何爭議,本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
以下表格及說明只為方便客戶閱讀而設,並不構成條款的一部分,亦不改變或取代上述條款全文。如有任何歧異,以條款全文為準。
| 條款 | 主題 | 重點 |
|---|---|---|
| 第(i)條 | 責任限制 | 受第(ii)條約束下,公司、其高級職員、員工、代理商和分包商的全部責任上限,為該項服務應付費用的兩倍。 |
| 第(ii)條 | 不可抗力 | 因政府行為、民間騷亂、工業糾紛、風暴、颱風、洪水、戰爭或戰爭威脅等不可抗力導致未能充分履行服務,公司不承擔責任。 |
| 第(iii)條 | 第三方索賠 | 第三方就服務向公司提出的索賠如超出第(i)條的最大賠償責任,客戶須向公司作出彌償。 |
| 第(iv)條 | 人身傷亡 | 責任限制不適用於個人傷害或死亡的索賠。 |
| 第(v)條 | 更改及豁免 | 條件只可由公司董事按董事會的適當程序更改、豁免或覆蓋。 |
| 第(vi)條 | 適用法律 | 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爭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決定。 |
| 最後聲明 | 修訂權 | 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條款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如有爭議,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 |
本部分以淺白文字說明各條款的一般含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了解條款對個別委託的影響,請聯絡本行或諮詢您的法律顧問。
第(i)條以「該項服務應付費用」為計算基礎。舉例說明:如某項集裝箱檢驗的應付費用為 X,則公司就該項服務的全部責任上限為 2X。此上限涵蓋公司本身及其高級職員、員工、代理商和分包商,並受第(ii)條不可抗力條文約束,亦不適用於第(iv)條所指的人身傷亡索賠。
第(ii)條列舉的情況包括政府行為、民間騷亂、工業糾紛、風暴、颱風、洪水、戰爭或戰爭威脅,並以「包括但不限於」表述,即不限於所列情況。對需要在碼頭、船上或戶外進行的服務,例如散裝貨物裝卸檢查、重型貨物起卸監察及貨物加固監察,天氣因素尤其值得留意。
第(iii)條處理第三方(即公司與客戶以外的人士)就服務的執行或未執行向公司提出索賠的情況。如該等索賠超出第(i)條所訂的最大賠償責任,客戶須向公司作出彌償,使公司免受損害。
第(iv)條明確規定,條款中的任何責任限制,均不適用於針對個人傷害或死亡的索賠或部分索賠。
第(v)條規定,條件只可由公司董事按董事會的適當程序更改、豁免或覆蓋。最後聲明亦列明,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條款和條件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建議客戶每次委託前瀏覽本頁的最新版本。
第(vi)條規定,條件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任何相關爭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決定。此條適用於本行在香港、內地及海外各辦事處承接的服務,詳見關於我們的辦事處網絡資料。
委託前,請與本行確認檢驗項目、地點、時間及報告用途,例如用於保險理賠、向承運人追償或買賣驗收。可先參閱專業服務總覽的「按情況選擇服務」一表。
提供提單、裝箱單、櫃號、封條號碼、事故概況及現場聯絡人等資料,有助檢驗師準確核對貨物及單證。發生貨損時,請盡量保留現場及原包裝,詳見貨損檢驗。
香港辦事處電話 +852 2439 9111,24 小時熱線 +852 8105 8933,電郵 info@hench.com.hk。其他辦事處資料請參閱聯絡我們。
條款開首列明,所有服務均由 HENCH PUBLIC MARINE & CARGO SURVEY (HK) LTD. 承擔並執行,客戶受條款所列條件限制,即適用於本行提供的所有公證檢驗服務,詳見適用範圍。
根據第(i)條,在受第(ii)條約束的前提下,公司及其高級職員、員工、代理商和分包商的全部責任,不得超過相當於該項服務應付費用兩倍的金額。
根據第(ii)條,如服務未能充分履行或完全由於不可抗力所致,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行為、民間騷亂、工業糾紛、風暴、颱風、洪水、戰爭或戰爭威脅,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不適用。第(iv)條列明,條款中的任何責任限制,不適用於任何針對個人傷害或死亡的索賠或部分索賠。
根據第(vi)條,條件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任何相關爭議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決定。
根據第(v)條,條件只可由公司董事按董事會的適當程序更改、豁免或覆蓋。此外,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條款和條件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
歡迎致電 +852 2439 9111 或電郵 info@hench.com.hk 查詢,本行會就服務範圍及條款安排作出說明。